您的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详细内容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13 16:42:24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6〕177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扶贫办,各高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扶贫开发战略决策,打赢脱贫攻坚战,大力实施智力扶贫,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扶贫领导开发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15日 
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办〔2015〕26号)精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应届毕业生2016年及以后年度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满3年(含3年),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由财政实行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我国境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基层单位就业的,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政策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中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省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含叶集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县级以下(县级政府驻地所在乡镇除外)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具体为乡镇政府机关(含大学生村官、上级部门常住乡镇的派出机构)、农村中小学、国有农(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单位。以及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及各类艰苦行业第一线。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服务期间,每年年度考核称职或合格及以上等级;
第七条  学费补偿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学费补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低于最高补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最高补偿标准的,按照每人每年最高标准金额实行补偿。
第八条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规定学制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九条 本办法确定的学费补偿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
第十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满经审核后,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偿。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服务期间,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应按照助学贷款合同按期履行到期本息的偿付义务,如未及时偿还,造成的违约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
(一)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和毕业生本人、就业或服务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3年以上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
由高校对学生个人信息、缴纳学费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并将《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退回学生本人留存。         
(二)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向就业单位递交经高校审核的《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由就业单位对学生服务年限及工作表现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退还学生。每年8月底前,由学生本人递交就业所在地的县级教育部门。
(三)县级教育部门对学生提交《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县级审核汇总表》,于9月底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汇总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四)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于10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向省财政厅提出补偿资金申请。省级财政于11月30日前下达补偿资金。
(五)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经费指标后,根据审核通过的发放明细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及时拨付。
(六)申请学费补偿应提供的材料清单:
1.身份证(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2份供存档);
2.毕业证(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2份供存档);
3. 学校和就业单位审核签章后的《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原件;
4.就业协议(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2份供存档);
5.在基层企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需提供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第十二条  县级教育部门要建立公示制度,定期与基层单位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补偿对象的工作情况,并为资格审查合格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学费补偿信息档案。
第十三条  县财政、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工作组织,建立与就业单位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联系制度,做好审核把关工作,建立完整准确的补偿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套取补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除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外,其他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面向本辖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暂行办法。补偿资金由县(市、区)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扶贫办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