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就业指导>政策支持>详细内容

政策支持

皖人社发(2019)17号《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全省高校毕业生 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0-29 10:02:33 浏览次数: 【字体: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皖人社发〔2019〕17号

 

 

 

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全省高校毕业生

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巢湖中心支行,省属各高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精神,现就做好当前形势下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拓宽就业渠道

(一)支持到小微企业就业。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对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实施“双向激励”。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高校毕业生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引导赴基层建功立业。实施基层成长计划,每年新增基层岗位5000个左右。对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可通过直接考察的方式择优聘用到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实施基层特定岗位计划,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进行补充,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特别优秀的可优先推荐到基层公共管理领导岗位。

(三)促进在新就业领域就业。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或通过新就业形态方式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每月给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为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属于小微企业的新兴业态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按照小微企业吸纳就业政策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部分);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四)提升创业能力。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在符合学位论文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本科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将创业培训进一步向校园延伸,在校大学生可先到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实名制注册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培训合格后参加创业培训,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强化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在高校认定一批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组建省级创业服务专家团,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对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教育培训。认定一批创业大学、创业学院,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补助。

(五)加强融资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为3年,按规定财政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各地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及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信用良好的大学生创业者,原则上取消反担保。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入乡创业创新,对到贫困村创业符合条件的,优先提供贷款贴息。

(六)给予场地等支持。支持高校建设一批省级大学生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每个基地给予120万元支持,主要用于落实大学生创业者的场地租金减免、水电费优惠等扶持政策。发挥已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青年创业园等载体功能,重点扶持大学生等青年创业。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优化就业服务

(七)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快推进技工大省建设,将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对接就业意向和重点行业领域发展需要,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其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实施免费技能培训;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并对初次参加技能鉴定的费用予以免除。适时开展“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鼓励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按规定取得多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推行“互联网+职业培训”,建立培训电子档案和学分累计制度,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库,推行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线上授课,在线课时按比例计入培训总课时。

(八)强化职业指导。实施高校就业指导教师轮训计划,每年培训在职高校就业指导教师不少于500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建立职业指导师资源库,建立职业指导师联系毕业班制度,每个班指定一名职业指导师,职业指导师对指定班级至少实际指导一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集聚社会力量参与高校就业指导,充实高校就业指导师资力量。根据大学生特点和就业形势变化,组织编写一批符合大学生发展特点的就业创业指导教材,免费进校园进班级。高校要加强学生职业生涯发展教育,对低年级学生着重进行职业生涯启蒙,对高年级学生着重提升职业素质和求职技能。高校要将组织毕业生参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企业和创业园区纳入就业指导课程实践,开展模拟求职、现场观摩、职业体验等活动,增强其职业认知和职业能力。招募省级“启明星”就业指导专家,对积极参与、表现优异的,优先续聘,并给予星级评价。对深度贫困地区高校毕业生,提高指导频次,开展专场职业指导。

(九)推进精准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有条件的高校设立“就业创业加油站”,提供精准的就业指导、创业服务。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高校毕业生相关信息,组织分层次、分类别、分行业的校园招聘活动。加大高校校园就业市场支持力度,适时提高校园招聘会补贴标准。支持教育部门和高校组织开展创业大赛、创业指导等创业服务,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综合运用传统方式、信息化手段,将本地政策清单、服务清单、服务机构联络清单向毕业生普遍推送。运用大数据技术促进供需智能精准匹配,降低大学生求职成本,提升就业服务水平。将留学归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全面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同等提供就业创业服务。

(十)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支持发展专业化、行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更好满足高校毕业生多元化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职业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编制本地区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并加大宣传推介,提高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匹配效率。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开展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创业大赛、就业创业指导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给予一定补助。

四、加强兜底保障

(十一)扩大求职创业补贴范围。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大到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对民办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要确保同等享受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高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标准。将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时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发放,补贴发放工作在毕业学年10月底前完成。

(十二)实施青年见习计划。全面推进三年六万青年见习计划,将见习对象范围由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大至16-24岁失业青年,及时摸排有见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有针对性地开发见习岗位,做好见习服务对接,适当提高见习期间的见习生活补助标准。结合就业援藏援疆工作,根据受援地见习对象需求,组织一批人员到内地见习。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吸纳见习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再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奖励。对提供技术性和管理性见习岗位多、接收见习人员多、见习工作组织管理好、见习人员留用率高、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且科技含量高的见习基地,优先为其申报国家级、省级见习示范基地。

(十三)开展实名制帮扶。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信息直报制度,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采集,确保高校毕业生个人基本信息完整和信息安全,并实行动态信息管理。对高校具体从事实名信息采集工作的人员给予一定额度的服务费补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实名制服务,有针对性地提供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等系列服务。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毕业生以及就业困难少数民族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实施“一对一”援助,量身定制求职就业计划,在深度贫困地区开展送岗位上门活动,开展集中帮扶。对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毕业生,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和就业意愿,按照特事特议的办法优先安排基层特定岗位。高校要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持续提供就业信息和指导等服务,各院系也要主动与他们联系,推荐岗位信息,做到服务不断线。

五、保障就业权益

(十四)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指导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条件,对同等学历不同培养方式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同等就业机会。推进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示范引领公平就业。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行为监管,禁止招聘信息发布中含有性别、民族等歧视性内容,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健全多部门执法联动机制,严肃查处“黑中介”、虚假招聘、违规检测乙肝项目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以求职、就业、创业为名义的信贷陷阱和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十五)规范签约行为。就业协议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得出具虚假用人证明,不得随意违约。高校要严格执行“四不准”规定,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参与签订不实就业协议。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核查,健全就业状况反馈、评估机制,真实反映就业情况。

(十六)精简就业手续。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精简落户凭证,简化档案转递手续,做好集体户口落户、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工作,为毕业生跨区域、跨不同性质单位就业提供便利。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安排毕业体检,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尽力避免手续繁琐、重复体检。

六、推动政策落地

(十七)明确部门职责。各地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抓好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谋划,协调各有关方面推动工作落地,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教育部门和高校要认真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保障“机构、场地、人员、经费”四到位。公安部门要配合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劳动者权益维护。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优化资金支出结构。银行部门要加强就业创业金融扶持,提高资金可获得性。各相关部门要共同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总体稳定、就业局势基本平稳。

(十八)狠抓政策落实。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精简证明材料,凡可联网查询或承诺保证事项,一律不再要求申请人出具证明。充分运用安徽公共招聘网、“阳光就业”网、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推进“一次不用跑”“最多跑一次”业务办理模式,确保政策及时兑现。综合运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监测、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密切跟踪经济运行变化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影响,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高校就业工作激励机制,对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面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高校,给予一定支持激励。

(十九)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青年成长成才的重要论述,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坚定爱国主义理想信念,把职业选择与国家发展相结合,面向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和基层一线建功立业。培育弘扬奋斗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树立一批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就业预期。采用年轻人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解读,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2019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gljg/2019/10/201910291003156925.doc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91010日印发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